矿车连接装置使用管理细则
点击次数:532 更新时间:2017-07-05 来源:
矿车连接装置使用管理细则
(一)自制矿车连接装置的使用范围及规格要求
1、重型货载系指重量为5吨及以上的单体货载;大型货载系指长度在4米及以上,或宽度在1.2米及以上,或高度在1.25米及以上的单体货载。
2、自制矿车连接装置,规定使用在主运大巷运输大、重型货载,在小巷单钩绞车运输中,虽不属大、重型货载,但货载长度超过承载矿车长度,无法用正规生产连接装置进行矿车之间的连接,且联结件必须配套使用。
3、采用自制矿车连接装置的品种及规格要求,应符合以下规定 :
(1)刚性连接装置:材料采用2寸钢管,或11号工字钢为连接主体件,长度根据使用情况确定,两端的插肖环规格应与矿车型号配套,其焊接强度要满足破断要求,破断安全系数不得小于最大静拉力的2倍以上。插肖要使用矿车本车型插肖,并有防自动脱落措施。
(2)采用钢丝绳制作的连接装置,制作时必须采用未使用过的新钢丝绳,其绳径不得小于Ф15.857mm,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,钢丝绳的破断力可用下式估算:
P=50d2 (Kg)
式中:P ----钢丝绳破断力,Kg; d ----钢丝绳直径,mm。
钢丝绳的许用拉力值可用下式计算: S=P/K (Kg)
式中:S ----钢丝绳的许用拉力,Kg; P ----钢丝绳的破断力,Kg; K ----安全系数。 ①钢丝绳的插接绳环
插接方法:将绳头破股,从主绳的同一缝中分别插入绳头1、2、3三股绳,按此类推,直至插比,亦即一进三插法。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-24倍。
钢丝绳绳环的插接尺寸要求:
②钢丝绳的卡接绳环
钢丝绳的卡接法,是施工现场经常使用的连接方法。绳卡要与钢丝绳相配套,每个绳头必须用三个以上卡及以上,绳环长度根据情况确定,绳卡的压紧程度以对钢丝绳压扁1/3 直径为宜。绳头漏出一般为60~80mm。
(3)平巷拉运支架(包括井下电机车、井上内燃车)的钢丝绳绳环采用插接法,其选用7/8〞(∮21.5mm)钢丝绳,长度根据支架型号,由每次拉运架措施中提供。由运输队机电工段制作,各运输段在使用前必须经安监处和运输队共同验收(包括复用绳环),合格方准使用。
(4)平巷拉运钢轨、钢管等长材(包括井下电机车、井上内燃车)使用的钢丝绳绳环,采用插接绳环,其选用3/4〞(∮19.5mm)的钢丝绳,其长度分别为1M、1.5M、2M、4M。
(5)斜巷、顺槽运输支架,可采用锚链与主绳连接,其规格为∮22X86mm,也可采用圆环链,其规格为∮26X92mm。每次拉运架必须使用新锚链或圆环链,同时经安监处与运输队验收合格,由运输队机电工段号标记后方可使用。标记制作,采用钢管套在链环上打钢印的方法,钢印内容包括“XX“(工作面)和验收日期。使用是必须戴上螺丝拧满扣。要求必须使用合格配套的圆环链、连接环及螺丝。
(6)斜巷挂两个及以上材料车时,使用的钢丝绳绳环要采用插接法,其直径不小于∮21.5mm,长度根据拉运货载确定。
(7)钢丝绳绳环必须有制作标记,在绳环制作前降号有钢印的额钢管套入钢丝绳上,钢印内容包括“XX”使用地点和制作日期。
(8)严禁使用本规定外的任何物品代替连接装置。 (二)小巷及倾斜巷道运输
1、运输大型、重型货载必须有专用措施和专人现场指挥。矿车的载重按车的载重量装载,不得超载。不符合装车要求的一律禁止运输。
2、标准矿车,按规定装载的车辆连接,必须使用标准合格的矿车连接装置,并按《煤矿安全规程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,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。
3、无极绳运输,禁止使用自制连接装置,运输大型、重型货载承载车辆,必须停钩摘挂,并挂前后钩。每钩只准挂一辆车。由于装车不符合要求,无法进行正规连接的,摘挂钩工有权拒绝挂运。重新装车合格后方准运输。挂车距离不
得小于100米。
4、单钩绞车运输大型、重型货载,每钩只准牵引一个车,运输其它材料(如木梁、铁棚等),用自制连接装置连接,其牵引车数必须符合绞车牵引规定和专用措施要求,并有保险绳、车尾巴和防自动脱落装置。装车不符合要求的按上述第二款第三条规定执行。
5、单钩绞车运输巷道的上、下部车场,在每钩运行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查连接装置是否合格,连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,经检查合格后方准发信号开车。上、下部车场摘挂钩工在绞车运行期间要负责禁止人员进入牵引区。
6、运输大型、重型货载时,巷道内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准开车,车辆运行期间巷道禁止有人。处理车辆落道、倒车,必须有专人现场指挥,人员要站在车辆上方,尽量避免站在两侧,以防发生伤人事故。
(三)、日常管理规定
1、矿车连接装置使用管理职责分工:采煤队、准备队由生产矿长负责:通风队由矿总工程师负责:开拓、掘进、运输各队由生产矿长负责,机电、运送队、由机电矿长负责。
2、矿安全科负责日常的检查管理。钢丝绳绳环发现有金属锈蚀、打死折、一个捻距内有6丝以上断丝,刚性连接装置主体严重变形、焊接处出现裂纹,必须立即停止使用。
3、从2014年5月1日起使用此规定的自制连接装置。各单位在规定下达后五日内,报生产技术部各自需使用自制连接装置的规格、使用地点、用途,经运输队核实符合使用自制连接装置条件的,由运输队做计划制作,一次性装备完毕,费用由矿成本支付。今后各单位新增、或更换自制连接装置时,向运输队申请,同样经核实符合自制连接装置条件的,方可下达制作任务,由运输队机电工段按标准制作,费用由各单位支付。自制连接装置必须由运输队地面工段制作。鉴于对自制矿车连接装置尚无完善的检验手段,为此,自制连接装置在投入使用前,必须经矿安监处和运输队共同验收,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。凡未经验收的一律按不合格连接装置对待。自制矿车连接装置要作为一种产品来进行管理和发放,各队组的连接装置数量要满足生产需求,并有一定的备用量。
4、从2014年4月30日开始,严禁使用各单位自制的连接装置,凡发现使用本规定外的矿车连接装置或不按规定摘挂车运输的,一经发现,一律按严重“三违”论处。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人责任。同时要追究分管矿长、安全科有关领导的责任,并给予100—500元的处罚,
5、本规定中未提及到的问题及有关事宜,仍按《矿井运输安全、技术、操作规程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6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