矿车连接装置日常管理规定
点击次数:653 更新时间:2017-08-18 来源:
矿车连接装置日常管理规定
1、矿车连接装置使用管理职责分工:采煤队、准备队由生产矿长负责:通风队由矿总工程师负责:开拓、掘进、运输各队由衔接矿长负责,机电队、机运区由机电矿长负责。
2、矿安监处负责日常的检查管理。钢丝绳绳环发现有金属锈蚀、打死折、一个捻距内有6丝以上断丝,刚性连接装置主体严重变形、焊接处出现裂纹,必须立即停止使用。
3、从2000年十二月一日起使用此规定的自制连接装置。各单位在规定下达后五日内,报生产技术部各自需使用自制连接装置的规格、使用地点、用途,经运输队核实符合使用自制连接装置条件的,由运输队做计划制作,一次性装备完毕,费用由矿成本支付。今后各单位新增、或更换自制连接装置时,向运输队申请,同样经核实符合自制连接装置条件的,方可下达制作任务,由运输队机电工段按标准制作,费用由各单位支付。自制连接装置必须由运输队地面工段制作。鉴于对自制矿车连接装置尚无完善的检验手段,为此,自制连接装置在投入使用前,必须经矿安监处和运输队共同验收,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。凡未经验收的一律按不合格连接装置对待。自制矿车连接装置要作为一种产品来进行管理和发放,各队组的连接装置数量要满足生产需求,并有一定的备用量。
4、从二000年十二月一日开始,严禁使用各单位自制的连接装置,凡发现使用本规定外的矿车连接装置或不按规定摘挂车运输的,一经发现,一律按严重“三违”论处,并给予永久降级处分。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察或开除的处分。同时要追究分管矿长、副总、运输业务部门、安监处有关领导的责任,并给予100—500元的处罚,对井区分管区长、使用队组队长、书记、跟班队长给予500—1000元的处罚。
5、本规定中未提及到的问题及有关事宜,仍按《矿井运输安全、技术、操作规程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6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